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促销活动期间,针对已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举办抽奖活动,对中奖的业主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对于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等。企业发生本通知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促销活动期间针对已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举办抽奖活动,对中奖的业主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作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时,一是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二是同时调减视同销售成本;三是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的支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中奖的业主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具体做法:
1、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
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中将中奖的业主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按购买价格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中进行纳税调减。
2、业务宣传费的纳税处理
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中按按照会计核算赠送小家电或购物卡的实际支出额及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出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
将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纳税调整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