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只规定了契税的政策,这部分划转资产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