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因建车间,要拆除未计提完折旧的车库、油库。拆除车库、油库的损失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是否属于改建和推倒重置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税务处理规定。如果不属于改扩建项目,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贵单位因建车间,要拆除车库、油库。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行为,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做税务处理;否则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