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由开曼一家投资公司(简称境外A公司)投资设立。后境外A公司又在开曼投资设立B投资公司(简称境外B公司)。因管理上的需要,境外A公司将所持的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B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在境外完成),也就是我公司的股东由境外A公司变成境外B公司。对我公司而言,此项股权变更是否有涉税问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需向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不属于A公司扣缴义务人,不需代扣代缴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境外将贵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贵公司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应协助税务机关向A公司征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