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石油销售行业,下属单位有便利店。平时我公司用于招待用的烟、酒等商品就直接在自有便利店购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即便是取得了专用发票,用于招待的烟酒也是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