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B两公司均为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均选择按简易办法(即6%)缴纳增值税。现B公司受A公司委托加工水泥混凝土,并向A公司收取加工费,按17%缴纳税款。A公司销售委托B公司加工的水泥混凝土能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选择简易办法(即6%)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与委托加工货物是两个概念。A公司销售委托B公司加工的水泥混凝土,属于销售委托加工货物,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不适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规定。A公司销售委托B公司加工的水泥混凝土适用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