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建筑物建成之后的后续维修支出,如领用的灯泡、电线,粉刷墙面使用的油漆等,这部分物品在领用时计入制造费用,并没有增加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其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维修房屋使用的电线及粉刷墙面使用的油漆,属于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灯泡属于低值易耗品类的独立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