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为印度公司A(为印度公司在中国提供采购服务、咨询服务)提供劳务,费用10万元。A公司于印度代扣代缴源泉税2万元(所得税)后付给我公司8万元。
A公司于印度代扣代缴源泉税2万元(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贵公司在境内为印度公司A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内为印度公司A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适用抵免规定。印度公司A代扣代缴所得税2万元不能抵免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