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和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率为13%.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9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农机等,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依据上述规定,批发和零售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13%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