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物制药公司2010年被正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1年该企业发生一起股权转让所得500万元,并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15%优惠税率计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不属于新技术企业主业所得,不能适用15%优惠税率,应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股权转让所得税。请问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公司股权转让适用税率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不是按所得项目减免,是对整个企业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该生物制药企业被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应自行判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如果不符合该项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则企业应自行中止享受当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都适用于25%税率。如果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当年,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全部收入可以都适用15%税率,其中股权转让部分也可以适用15%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