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201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08~2011年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亏损,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2010~2011年度产生的亏损(2008到11年账面累计允许弥补的亏损小于调增额)?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中的第二个“以前年度”如何界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精神,上述可以弥补的亏损,限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在年度之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对于以后年度的亏损不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