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7号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内容是否有冲突?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内容似乎有冲突。我认为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返还资金不含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返还资金含税,如何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中计算返利公式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修改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返利应当含增值税,在计算冲减进项税金时需还原为不含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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