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项业务是为关联公司提供售前支持服务,即专业销售人员负责联络中国用户,为关联公司促成订单。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合同销售产品均为关联公司,我公司的销售支持收入是根据为促成定单产生的全部营业费用,加上固定比例的加成向关联公司收取。我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对此项服务的描述为“代理销售佣金”。
请问上述服务收入“营改增”后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问题所述劳务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