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如企业虚开的当期有真实的进项税额,或者有留抵税额,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怎样认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是不准抵扣进项税金的,处罚较为严格。对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5]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意味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的问题,纳税人实际上没有造成偷税后果(未造成税款流失),主要是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核算规定,应纳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有关全额征补税的文件已经废止,从法律依据上说,目前暂没有依据限制纳税人就虚开所产生的销项税金抵扣进项税金。对该问题暂可以从宽处理,以后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