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9月10日
[原问题及回复]
某超市为一般纳税人,从农贸公司购买新鲜生鸡蛋,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超市再销售生鸡蛋时,开具发票上的税率是13%还是17%?
原回复意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超市销售外购鸡蛋适用13%税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条例第八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1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9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同时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9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知第三条强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2012年10月1日起,农贸公司和超市销售生鸡蛋均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这部分收入应单独核算;同时超市免征增值税的这部分生鸡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