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A、B两家关联的外资企业,B企业在2004年开始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因集团管理需要,A企业于2012年底计划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的实质经营性业务并入A企业。B企业未生产经营满10年将注销,在合并过程中享受特殊重组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不同情况下,B企业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继续在A企业计算?被合并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退回?如需退回怎样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的股东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
如果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的股东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退出的,B企业经营期未满十年,B企业应补缴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税款。
再问:1、上述问题中的经营期限是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日期开始计算,还是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开始计算?
2、如果A、B企业属同一投资方,B企业被合并后是否需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国税发[2008]23号文件中“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是否可以理解在合并过程中在被合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未退出的情况下,B企业的实质经营业务及经营期在合并企业中可以延续,并可以继续计算B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经营期?
再答: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9款规定,税法第八条*9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因此,问题所述的经营期限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计算。该日期不同于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也不同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
2、虽然A、B企业同属同一投资方,B企业被合并后,关键需判定投资方对B企业的投资是否退出,退出的需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可以这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