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河南纳税人,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废弃土地需要有哪些部门的批准?向税务机关需提供哪些证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
(三)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等);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属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