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有一套房产用于出租,该房产所在地同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不同区。该房产出租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是否必须到房屋坐落所在区的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可否在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我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房屋租赁费发票可否自行开具?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及相关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适用税率按房产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3、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因此,贵公司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应要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发票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不包括地税机关内部领购代开发票)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向其发售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时,凭有关手续到当地地税机关按次代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条件,又需要开具发票的,到营业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租房产,在房产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开具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房屋租赁发票;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不能开具贵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房屋租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