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青岛,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发票,国际货运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两者支付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货代公司从事货代业务,与受托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货代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开具代理业发票。
国际货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与承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应贴花。国际货运公司未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只开立货物运输单的,以货物运输单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贴花。国际货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运费发票。货物运输合同(单据)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代垫运费。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第三条规定,印花税核定征收采取定率的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合同金额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如下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见附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青岛市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国际货运公司应以当期货物运输收入依0.5‰税率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