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上游厂商有偿提供销售信息,签订的服务费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 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市场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