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的规定,应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请问上述规定是从2011年开始,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收入(即在2011年,将2010年度的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还是从2012年开始,将上年度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9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2]25号文件延续执行了财税[2009]62号文件中担保赔偿准备的政策规定,即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政策区别在于财税[2009]62号文件通过每年补提或冲减与上年税前扣除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差额,保证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财税[2012]25号文件明确了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改变了原政策对差额的处理方法,其政策实质也是通过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100万元,2011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超过1万元。如果该企业自2009年度起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2009年度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60万元、2010年度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80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0.6万元,2010年度税前扣除补扣0.2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使该企业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2010年度年末担保责任余额80万元的1%.因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超过2011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00万元1%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1万元,同时将2010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0.8万元(0.6+0.2)转为当期收入。
如果该企业2012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90万元,则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0.9万元(90×1%);同时,将2011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1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因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上年度(2010年)计提并已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全部转为当期收入;自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将上年度(2011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