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人才服务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和劳务服务两种业务。我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主要由我公司提供劳务和管理人员承包搬运劳务,应为劳务服务业务。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却对该业务不认可,认为我公司不能从事该业务。我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3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包括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为何不能从事此项业务?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
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若贵公司不能从事劳务服务,工商机关将不予登记。贵公司已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服务,说明贵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不是公司的登记机关,无权做出贵公司不能从事劳务服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