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与A公司是关联企业。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煤炭的采购、销售等工作,相当于A公司的营业部,同时与A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我公司应该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劳务发票还是地税的劳务发票?
2、我公司取得从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抵扣联,地税部门不给加盖印章,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款第六条规定,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运费发票抵扣联,国税部门不让认证抵扣,我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1、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同时具备以上代购货物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对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货物条件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关于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0号)规定,对存在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情形的,予以修订。
依据上述规定,在未修订国税函[2006]67号文件“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前,国税机关应受理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