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银行的中国分行属于分公司性质,不是法人。该分行是否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另外,将税后利润汇给外国银行时,该银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性质的分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率适用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外国银行从中国设立的分行划拨的税后利润不是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