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收入。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在2002年与外商投资注册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中外合资企业享受 “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在今年收到该中外合资企业2002~2011年的利润分红,是否还用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2~2011年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