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资企业由三个外国企业出资成立,该外资企业每月按销售收入的3%计提技术使用费,另外每个季度再按出资方提供的外方技术人员人次计提技术使用费,支付给三个出资方。请问关于技术使用费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和合法票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外国企业提供外方技术人员为该外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外资企业向其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如果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该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外资企业需向外方取得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通常外资企业需提交合同、接受服务的相关资料,外方的票据、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另外,外资企业与外方属于关联方,合同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