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开票时间是2011年,如果今年不能入账,是否需要收款单位到税务换成今年时间的发票?换发票是否需要付款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答:只要是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该发票入账。费用发生在2011年,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确认为2011年度的费用支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按如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