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子建好后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的费用,合并入房产原值,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9款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房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准则规定,应资本化计入房产原值,属于房产税计税房产原值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