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时,合同条款写明每年租金1000元,租期10年,企业按每年租金1000元的1‰缴纳印花税,不是按合同金额1000×10×1‰缴纳印花税,企业按每年租金缴纳印花税是否符合税法要求?是否有纳税风险?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9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已明确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应按照所载全部租赁金额1‰贴花,否则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