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刚成立汽车经销公司,成立时属小规模纳税人,现已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有几辆汽车存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现在销售应该按17%还是6%纳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的一辆未开票的车现在退货应该如何处理?是否能按一般纳税人时期的购进和销售程序进行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项规定,贵公司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入,认定后销售汽车适用17%税率,其进项税额只有被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贵公司在小规模时销售车辆现发生退货,由于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其处理应按照所在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第五条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