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07年销售产品一批给A公司,即应收A公司款项100000元。2008年收回20000元,余款80000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无法收回。2011年12月该企业经董事会批准核销该笔坏账80000元,并进行了账务处理。
在A公司尚未破产、尚未注销的情况下,该企业2011年发生的这笔坏账损失80000元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失踪等六种不同原因导致的实际坏账损失。
二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定资产损失;
三是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定资产损失。
上述三种坏账损失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根据不同的损失原因提供不同的证据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若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为坏账损失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