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上述规定看出,捐赠的收入仅指“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来自行政事业单位的捐赠是否无需确认为收入?从而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企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即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因此,纳税人接受来自事业单位的捐赠属于收入总额的范围,同时该项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