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缴纳基数是否含在劳务发生地征税的营业收入?
问: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工程项目较多。外地工程项目我单位开发票时缴纳了营业税等,税务机关并未征收水利基金。现在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回当地补缴水利基金,水利基金属地方性政策。请问是否要缴纳,有无政策依据?
答:《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营业税相关规定,在劳务地开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仍为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该部分涉及到的其他税费仍应按规定缴纳。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把这部分营业收入作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是有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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