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一块土地,但是还未开发建设。现在没有开发建设的土地在每季度上交的土地使用税,能否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存货,而不是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