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零售企业,目前有一批商品要过期,我公司将该部分即将过期商品卖给职工,多套化妆品每人收取10元,该商品正常售价在100多元/套。
上述处理,售价虽然很低,但是有售价,可否作为打折促销处理?还是会被认定为发放职工福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9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多套市价100元/套化妆品以10元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是用于职工福利外购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事项,而是销售定价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核定时,贵公司可以提请税务机关注意该部分化妆品即将过期情形,应在市价100元/套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作为计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