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2012年4月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5月转为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机动车1辆,机动车销售发票已开具给甲客户,增值税已按3%申报缴纳。后因为甲客户的原因,甲客户将机动车销售发票退回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机动车销售发票重新开具给乙客户。
我公司能否将甲客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作废,重新按3%的税率向乙客户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
答:贵公司所述事项,请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项规定,贵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后,发生小规模时销售的货物退回,再销售时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不能按小规模征收率处理。
在此提示,如乙方没有在贵公司购入汽车,而是甲方与乙方的个人行为,贵公司向乙方开具发票存在虚开行为,如甲方将购置车辆真正退回后再向乙方销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