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免税项目的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免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的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第(六)项“税收优惠填报口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首先企业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应分开核算;其次免税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亏损,或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所得不得相互抵补。因此,贵公司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同时免税项目的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免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的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