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内部食堂不独立核算,采购的农副产品基本无发票,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按食堂管理人员开具的菜单入账,能否以食堂的收据入业务招待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即使凭据合法有效,也要根据企业业务发生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设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但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招待费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