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铁矿石生产过程中,需要剥离表层履土及含铁品位(如20%)达不到要求的铁矿石并将其抛弃堆放成废石堆。某公司修建洗选生产线,利用这些长年累积下来的废石用于洗选生产成铁精粉并对外销售,该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假定正常的铁矿生产企业每吨铁矿需缴纳的资源税为5.6元/吨的话,如果这一利用废石生产铁精粉的企业该项业务需要缴纳资源税,又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2号)第二条规定,一些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页岩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着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按规定应征收资源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废铁矿石对外出售,应按规定计缴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该废矿石的税额与每吨铁矿石的税额一致为5.6元/吨。如果企业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税务机关可按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计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