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2012-05-03
问:我单位为上海A股上市金融企业,拟对股东进行分红。我单位将如何扣缴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原回复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9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投资者取得贵公司分红所得应按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作为支付方,属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9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9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贵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首先贵公司先统一按红利收入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次,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划税款(个人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税款部分)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贵公司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