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家客户A公司,注册地是在成都,并用A公司名义向我公司订购产品并且汇款。但是,委托要求我公司直接送货到异地其他公司(再次销售方),或是A公司在异地(其他省市)其他仓库,这种情况我公司能否按照客户要求去做?在税务上是否会存在什么风险?如果可以,需要准备怎样的资料避免税务认定交易的非真实性检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附件4《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规定: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二)所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三)开票单位收取货款方式及背书转让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开票方,发票内容应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内容一致。该客户要求贵公司将货物发往其他公司或在异地,如果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注明货物送达地点为其他公司所在地或在异地,同时贵公司能取得该客户收货的签收凭据,对于贵公司而言,不会存在风险。
再问:对于上述回复所述的“贵公司能取得该客户收货的签收凭据”,这里的该客户签收,是否指我公司客户在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接受方的签收记录。有哪些手续上的要求,如需要送货地址公司的相关盖章或者签收人的签字等?
再答:“贵公司能取得该客户收货的签收凭据”是指购货方的签收凭证,不是合同中注明的接受方签收记录。贵公司所销货物由购货方购买,而不是接收方。接收方的签收凭证只是作为附属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