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业中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区县中精确到各乡镇的税务机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建筑业劳务时,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谓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在建筑劳务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域内负责营业税征收和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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