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采矿提升机属于机械设备类,为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其代码前两位数字为“25”,其进项税金可以抵扣。我矿安装的井下风机,属于通用设备,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提升机和风机是否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结合采矿行业特殊性,井下巷道为规定中的构筑物,安装在井下的风机和提升机具有通风、电梯功能,因此,虽然两项设备被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5类中,但属于构筑物的附属设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