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证券经纪人报酬是按照其管理的客户的证券交易产生的佣金,与证券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取得。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客户少的几人、几十人,多的上百人,交易日内客户交易可能是多人、多笔。证券经纪人的报酬是按自然月的客户交易佣金汇总计算,并与证券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后,按月发放。证券经纪人取得的经纪人报酬是否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收取的佣金收入(包括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300~500元,免予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