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9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条规定,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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