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计算佣金,后1个月调整前1个月的预计团险差异。如2012年1月调整2011年12月佣金差异,这种循环的调整是否不属于跨期?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后1个月调整前1个月预计团险佣金差异,该差异应属于前1个月的费用支出。如2012年1月调整2011年12月佣金差异,该差异属于2011年12月佣金支出(增加或减少),属于跨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