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企业,但是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9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何谓金融企业,是否只能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
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二条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提供部分金融服务,但本身并不是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只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均只适用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