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上海机电安装公司,承接了一项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地在无锡市,工程总收入为100万元。按照合同规定签订合同时(2012年10月25日),我公司预收10%工程款即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期?若我公司预收工程款向无锡地税局申请开具工程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在尚未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取消了该项工程合同,该预收款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向无锡地税局申请退回?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预收账款确认为营业收入时应开具发票,之后发生退款情形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