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即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2011年免税项目收入100万元,免税项目成本120万元,应税项目收入130万元,应税项目成本100万元。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30-100-120-100=-90万元?还是应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分开核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企业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应分开核算;其次免税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亏损,或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所得不得相互抵补。因此,明确如下问题:
一是贵公司2011年免税项目收入100万元,免税项目成本120万元,免税项目亏损20万元;应税项目收入130万元,应税项目成本100万元,应税项目盈利30万元。贵公司首先应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开核算;
二是由于免税项目亏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是应税项目所得30万元不能弥补免税项目亏损,应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为应税项目所得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