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募集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B按12%的利率将资金对外出借。
A与其他有限合伙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借款利率的10%归有限合伙人所有,A公司享有2%.
有限合伙企业可否按照贷款利率12%扣除支付给有限合伙人10%后的差额2%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全额缴纳营业税;不允许“先分后税”或差额缴纳营业税。